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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建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廖威諶、黃金燕

  • 原告
    威諶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口晴空樹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小字第6號 原 告 威諶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諶 被 告 林口晴空樹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先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0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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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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