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小字第6號
- 原告
- 威諶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威諶
- 被告
- 林口晴空樹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先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