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建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廖威諶、黃金燕
- 原告威諶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口晴空樹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小字第6號 原 告 威諶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諶 被 告 林口晴空樹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先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0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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