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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巴可創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峰
訴訟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
被告
晟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宜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就被告113年5月28日民事答辯狀、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所主張原告係於112年4月18日始告知交貨/完工期限,及所提出之被證2、7,於113年7月15日前陳述意見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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