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建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巴可創建股份有限公司、林克峰、晟弘科技有限公司、何宜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27號 原 告 巴可創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峰 訴訟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 被 告 晟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宜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11 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就被告113年5月28日民事答辯狀、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所主張原告係於112年4月18日始告知交貨/完工期限,及 所提出之被證2、7,於113年7月15日前陳述意見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