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建簡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楊宜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77號 原 告 楊宜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