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張誌洋
- 當事人鑫鴻水產有限公司、吉米風格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027號 原 告 鑫鴻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銘 訴訟代理人 應翔宇 被 告 吉米風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蘭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8,66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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