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027號
- 原告
- 鑫鴻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治銘
- 訴訟代理人
- 應翔宇
- 被告
- 吉米風格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蘭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8,66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