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
- 原告
-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順
原告與被告聚美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
7,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
原告與被告聚美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
7,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