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陳永順
- 原告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聚美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 原 告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順 原告與被告聚美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7,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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