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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順

原告與被告聚美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

7,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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