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
    張華倚、詹洸

  • 原告
    新淨化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士瑞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376號 原 告 新淨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倚 訴訟代理人 鄧雅心律師 陳鎮宏律師 黃立漢律師 被 告 士瑞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洸 訴訟代理人 劉建鑫 被 告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事件,依原告所提被告所簽定債務清償協議書,其中第四條約定「雙方如因本協議書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可徵兩造係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芊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