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國俊、普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詔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20號 原 告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俊 訴訟代理人 李維倫 被 告 普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詔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