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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張惠閔

原告
林阿英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告
廖黃秀枝(即廖文城之繼承人)
被告
廖坤山(即廖文城之繼承人)
被告
驊昇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1,5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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