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88號
- 原告
- 呂月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勤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500元,仍應補繳裁判費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簡字第148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勤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500元,仍應補繳裁判費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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