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76號
- 原告
- 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錦煌
- 訴訟代理人
- 朱柏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明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子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亞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簡字第157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亞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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