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鍾淑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21號 原 告 鍾淑文 原告與被告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光南大批發連鎖店總公 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3,91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