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21號
- 原告
- 鍾淑文
原告與被告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光南大批發連鎖店總公
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3,91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簡字第1621號
原告與被告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光南大批發連鎖店總公
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3,91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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