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李峰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31號 原 告 李峰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寶騰營造有限公司、逸森實業有限公司、李世烈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5,589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20,899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0,39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