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筑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紫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