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7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葉靜芳

上訴人
即被告
裕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