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766號
- 原告
- 王琇慧
- 訴訟代理人
- 高立翰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蔡杰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暱稱「TK」、「豬仔2.0」、「順利」、「牛肉條」、「梅川伊弗」、「波哥2.0」、「錢龍」、「晴晴」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並由被告擔任與受騙被害人面交收取詐騙款項(俗稱「面交車手」)之工作。嗣被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股市憲哥賴憲政」、「洪慧庭」之名義聯繫原告,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暱稱「TK」之人則指示蔡杰寰於112年11月16日9時30分許,前往原告住所,由被告向原告出示偽造之「景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專員「謝緯恩」工作證並向原告收取現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後,交付偽造之商業委託操作資金保管單與原告而行使之,並旋將上開現金交付給不詳成員,原告因而受有20萬元損害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49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