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857號
- 上訴人
- 林武雄
- 被上訴人
- 呂宋賽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簡字第185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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