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890號
- 上訴人
- 林杰毅
- 上訴人
-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柏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簡字第189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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