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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 上訴人
    林杰毅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890號 上 訴 人 林杰毅 上 訴 人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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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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