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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8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葉靜芳

上訴人
林杰毅
上訴人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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