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吳啓煌、和育科技有限公司、吳佩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977號 原 告 吳啓煌 被 告 和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原告與被告和育科技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1,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