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036號
- 原告
- 黃順隆
- 被告
- 周彥紘
張少齊即成信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周彥紘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
萬8,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簡字第2036號
張少齊即成信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周彥紘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
萬8,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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