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093號
- 原告
- 漆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木龍
- 訴訟代理人
- 温宏毅律師
- 被告
- 劉政儀
- 被告
-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萱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耿秉瑞
原告與被告劉政儀、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
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