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丁進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13號 原 告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753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