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黃世雄、顏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18號 原 告 中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 被 告 顏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等,惟被告於起訴前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 00巷0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另本件復查無兩 造就租賃契約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