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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8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施明德
被告
趙堃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2萬5,057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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