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敦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玉坤
- 被告
- 宏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騰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寶錸營造有限公司、楊國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1萬2,134元(計算式:3,500,000元+400,000元+9,212,134元+8,000,000元=21,112,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4,5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