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游玉坤、張騰為
- 被告敦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宏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敦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玉坤 被 告 宏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騰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寶錸營造有限公司、楊國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1萬2,134元(計算式:3,500,000元+400,000元+9,212,134元+8,000,000元=21,112 ,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4,5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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