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今登交通有限公司、黃冠傑、邱重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0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今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傑 被 告 邱重寶 原告與被告今登交通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4,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