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王凱平
  • 法定代理人
    陳柏丞

  • 原告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20號 原 告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萬533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萬5338元,應徵收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後,尚須補繳19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楊家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