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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56號

113年度重全字第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薛敏良
被告
黑師父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世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依原告所提出授信約定書第14條載明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理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起訴時另聲請假扣押事件,應一併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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