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有娟
- 即被告
- 未來領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呂智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饒俊麟、饒張韶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7萬8804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41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8804元【計算式:(2萬6268元×3月)+9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9410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