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品信貨運有限公司、張俊文、今登交通有限公司、黃冠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52號 原 告 品信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被 告 今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傑 被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重寶 原告與被告邱重寶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