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大裕生醫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裕儒、安特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留忠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53號 原 告 大裕生醫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裕儒 訴訟代理人 張德寬律師 被 告 安特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留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500元(見本院 民國113年10月25日簽所附財團法人台灣公證鑑定中心鑑定報告 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