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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5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段蓉淑

上開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萬4,06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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