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73號
- 原告
- 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柏儒
- 原告
- 陳威銘
- 原告
- 陳柏銨
- 原告
- 前4 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羅一順律師
- 被告
- 林明和
- 訴訟代理人
- 莊一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6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具狀補陳相關證據,本院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7月3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