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詹詠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8號原 告 詹詠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民國112年5月29日至5月30日以信用卡刷卡購 物共268,349元之消費明細及帳單。 (三)原告應提出已給付委任報酬18萬元之證明。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