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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葉靜芳

上訴人
即原告
詹詠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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