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詠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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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6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