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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葉靜芳

上訴人
即原告
詹詠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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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6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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