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世彬、冠德美麗台北大廈管理委員會、蔡榮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62號 原 告 林世彬 被 告 冠德美麗台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榮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萬2,619元,及其中29萬1,013元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其中2萬1,606元自113年5月17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6,013元,嗣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提出民事準備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 萬2,619元,及自112年10月1日起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係以從事冷氣修繕為業,並具備中華民國冷凍空調裝修乙級技術士證照,被告社區總幹事李偉儀分別於112年5月18日、同年6月2日、同年6月19日、同年6月26日、同年7月21 日、同年7月31日、同年8月21日、同年8月27日、同年9月9 日通知原告前往修繕被告社區冷氣系統,每次均是不同故障,然被告竟拒不給付報酬共計31萬2,619元。又監工驗收單 中,有修繕時陪同修繕監工即李偉儀、機電委員林祐三驗收簽名,且若沒驗收通過,被告何必要求原告開立保固承諾書?應認原告已完成工作。再者,被告社區十餘年老舊冷氣機組,多有故障,原告經手修繕範圍外的故障,要強加責任予原告,作為拖欠修繕款之藉口,實難信服。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報酬,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萬2619元,及自112年10月1日起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意旨: ㈠兩造間應成立承攬契約。原告並未取得大金公司技術資格認證,不得修繕被告社區公設B棟大廳冷氣系統,違反誠信原 則。 ㈡依被告所提出之冠德美麗台北空調修繕報告書所載,大金空調技師指出,被告社區空調在一開始修繕前,壓縮機非該主機使用之原本料號配件,系統、配件遭毀損機率高,並發現原告錯換料件之事實,導致系統上其他料件連帶故障,嗣後被告社區空調陸續汰換7座壓縮機。其中一號主機內變頻壓 縮機料號7802、二號主機內變頻壓縮機料號7707、三號主機內定頻壓縮機料號7509,均非該主機所使用的原本料號,均為原告所更換。 ㈢原告所提出之監工驗收單,僅代表有施作此工程,並無法證明公設、B棟大廳冷氣系統已修復。又經被告詢問電機委員 林祐三,林祐三表示112年9月22日簽監工驗收單時,李偉儀來找他簽名,當時社區空調狀況,KTV公設完全不冷,交誼 廳也不冷,最多就是保全大廳室內機有送出冷風擴散至整個大廳,製冷效果有限,現場並無空調技師啟動驗收參數。又原告簽具之保固承諾書,無法律上或通俗見解上之任何意義。 ㈣原告最後來修繕的紀錄是112年10月9日,當時三號主機面板一直出現跳機,且控制面板上呈現E6錯誤碼,反覆開關機仍無法獲得改善,原告於112年10月10日至社區修繕,以截斷 三號主機方式,改用二號主機進行運轉,但二號主機的冷房效果並未有三號主機的冷房效果佳,不久後又跳機。其後原告不再回應,被告並於同年11月20日收到原告存證信函及保固書,要求被告於7日內付款。原告主張被告單方面找人查 看冷氣系統,顯非事實,被告因擔心委託其他廠商恢復冷氣系統而破壞現場,於113年4月才委請原廠大金空調冷氣廠商承和泰服務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公司)承攬後續原告無施作完成空調檢查修繕工作。大金空調公司施作3個月 陸續完成3台主機維修,B棟大廳也因此恢復供冷。和泰公司最終修繕總金額為49萬9,900元,有發票、匯款單可證。 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空調設備修繕費用,被告僅同意給付13萬5 ,000元,其餘部分因未修繕完成,被告拒絕給付。爰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 原告於112年5月18日、同年6月2日、同年6月19日、同年6月26日、同年7月21日、同年7月31日、同年8月21日、同年8月27日、同年9月9日前往被告社區修繕冷氣系統,兩造因此成立承攬契約,其中就附表一部分有完成工作等事實,有原告提出之修繕紀錄單、監工驗收單、施工照片數張、保固承諾書1紙(均影本)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7至33頁),且為兩 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89頁、第99頁、第210頁),應堪認 定。 四、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於上開日期前往被告社區修繕冷氣系統,並已完成工作,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被告則辯稱原告尚未完成工作,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應為:⒈原告是否完成本件承攬工作?⒉被告所辯原 告不具備大金空調技術資格認證,不得修繕被告社區公設B 棟大廳冷氣系統,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是否完成本件承攬工作? ⒈被告就原告已經完成附表一所示工作一節,於本院審理中不爭執(本院卷第210頁),已如前述,原告請求此部分之承 攬報酬14萬1,000元(含稅),應有理由。 ⒉原告主張就附表二部分已經完成工作一節,業據其提出載有監工李偉儀、驗收委員林祐三簽名之監工驗收單影本8份、 修繕照片及說明、原告與李偉儀line對話紀錄截圖數張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3至27頁、第146至151頁、第154至163頁),並聲請傳喚證人李偉儀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原告每次來修繕我都陪同在旁邊。每次都有。監工驗收單上面確實是我簽,確實都有驗收,我是監工,我都在旁拍照,驗收是林委員驗收。他有準備溫度計,實測後拍照,有問題他就不會簽驗收單,當下確實沒有問題。每次壞掉時間不同,約間隔一個月到一個多月左右,修繕一個多月後才會請款,有時候甚至到還沒請款時又發生其他問題,不是同一個機具,就一路下來,任何一個故障沒有排除,冷氣就運轉不了,9 月22日是因為我快要離職,經辦的事情要做總結,是為了請款。整個冷氣系統有三個機組,故障的部分都是不同機組或是不同問題。林委員最後驗收時有到場,戶外機部分,因為場地問題沒有到現場去看。5月修好後,冷氣機組有正常運轉等語( 本院卷第210至213頁)。可見原告於每次修繕時,均由李偉儀陪同在場,修繕完成後,並由被告社區機電委員林祐三驗收,渠等均於上開驗收監工單上簽名以示負責,亦為一般工程認定是否完工之常態,被告所辯該驗收監工單僅得證明有施作工程,無法證明有修復完成云云,與一般工程慣例不符,尚難採信,原告上開舉證,應能證明附表二所示工作已經完成。 ⒊至被告雖提出冠德美麗台北空調修繕報告書(本院卷第123至 131頁),主張原告如附表二所示工作尚未完成。查該修繕 報告書係訴外人即大金空調原廠廠商和泰公司人員鍾德華所出具,所載修繕日期係自113年4月3日起至同年6月4日止, 雖有汰換一號機、二號機、三號機故障定頻壓縮機,及記載113年4月3日現場3台主機(室外)現狀存在問題、修繕處理方案等,然本院審酌訴外人鍾德華所為修繕期間,距離原告最後修繕日期已達半年以上,期間是否另有損壞、故障原因是否相同,已屬未定,且該修繕報告書關於現狀存在問題部分所載「主機板系統被調整過」、「熱敏電阻未裝設」、「毛細管被改裝過,未知有無作用」、「變頻壓縮機非該主機使用的原本料號配件、系統、配件遭毀損的機率高」、「主機完全無法啟動,兩(三)具壓縮機應已損壞」、「主機啟動後快出現跳機,壓縮機有作動但推不動冷媒,三具壓縮機有某幾具損壞,待系統恢復方能釐清」等語,所稱「未知」、「遭毀損的機率高」、「某幾具損壞」等用語,是否有作用?壓縮機是否已經毀損?哪幾台毀損?等節,均非肯定,亦未具體指明與原告之修繕行為有何關連,況鍾德華係被告自行委託修繕之廠商,亦未曾到庭作證,上開修繕報告書充其量僅係該廠商之個人意見,其證明力尚難與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同視,尚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應認被告此部分之辯解,尚難採信。 ㈡被告所辯原告不具備大金空調技術資格認證,不得修繕被告社區公設B棟大廳冷氣系統,是否有理由? 查:證人李偉儀於審理中證稱:最早找大金原廠來修,但太貴了。按照基礎程序,什麼設施壞掉,就是先找原廠來估價,但找大金來一次出差費用是600 元,報價出來太貴了,管委會就決定找其他廠商來檢查,原告是林祐三委員在111 年時介紹,管委會沒有說一定要找大金的,我也沒有跟原告提過一定要大金冷氣的專業證照才能來被告社區修繕等語,可見被告或證人李偉儀未曾向原告表示需具備大金公司技術資格認證,始得到場修繕被告社區之冷氣系統,且原告確實領有中華民國冷凍空調裝修乙級技術士證照,有該證照影本1 紙在卷可查(本院卷第85頁),被告應不得事後再以原告不具備大金公司空調技術資格認證為由,認為原告違反誠信原則,並拒絕給付原告承攬報酬。 五、綜上所陳,原告既已完成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告社區冷氣系統之修繕工作,其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31萬2,619元(計算式:141,000+171,619=312,619) ,及其中29萬1,013元自原告催告被告應於7日內給付之郵局存證信函送達被告7日後即112年11月28日(本院卷第35頁)起,其中2萬1,606元自原告民事準備狀送達被告翌日即113 年5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內遲延利息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附表一: 施工日期 品 名 單價(元) 數 量 金額(元) 含稅金額(元) 112.5.18 清洗室外機 3,500 3台 10,500 11,025 112.6.2 清洗A棟室外機 2,000 1台 2,000 2,100 112.7.21 配水電 4,000 1式 4,000 4,200 112.7.31 交誼廳修繕更換室內機集風箱及出風口 7,500 4處 30,000 31,500 交誼廳修繕更換風管 1,500 12支 18,000 18,900 交誼廳木工、開孔、復原、油漆 25,000 1式 25,000 26,250 清洗保養交誼廳室內機 2,500 4台 10,000 10,500 112.8.27 KTV室修繕更換室內機集風箱及出風口 7,500 1台 7,500 7,875 KTV室修繕更換風管 1,500 3支 4,500 4,725 KTV室木工、開孔、復原、油漆 6,000 1式 6,000 6,300 清洗保養KTV室內機 2,500 1台 2,500 2,625 112.9.9 維修更換A棟室外機機版 15,000 1組 15,000 (未稅) 合計金額 141,000元 附表二 施工日期 品名 單價(元) 數量 金額(元) 含稅金額(元) 112.5.18 第一次漏冷媒處理 6,000 1式 6,000 6,300 更換高壓側感知器 4,000 1組 4,000 4,200 冷媒 600 30公斤 18,000 18,900 112.5.19 第二次漏冷媒處理 6,000 1式 6,000 6,300 冷媒 600 30公斤 18,000 18,900 112.6.26 隔離3台外機管路及更換毛細管過濾器補焊處理 6,000 1式 6,000 6,300 定頻壓縮機 34,530 1台 34,530 36,257 更換定頻壓縮機工資 10,000 1式 10,000 10,500 冷媒 600 30公斤 18,000 18,900 112.7.31 交誼廳維修更換室內機機板 6,600 1片 6,600 未稅 112.8.21 變頻壓縮機 26,630 1台 26,630 27,962 更換變頻壓縮機工資 10,000 1式 10,000 10,500 合計金額 171,6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