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6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王嘉駿
被告
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停業中)
兼法定代理人
李永亨(歿)

原告與被告間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李永亨(另經本院裁定

駁回)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