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葉靜芳
- 當事人DEFI ENJEL EKA、與被告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74號 原 告 DEFI ENJEL EKA(中文名:達菲) 原告與被告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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