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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7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DEFI ENJEL EKA(中文名:達菲)

原告與被告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19,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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