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葉靜芳
- 當事人DEFI ENJEL EKA、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74號 原 告 DEFI ENJEL EKA(中文名:達菲) 被 告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 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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