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99號
- 原告
- 中揚工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呂宗穎
- 訴訟代理人
- 鄭晴鍹
- 被告
- 明堂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址在桃園市楊梅區,有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