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10號
- 原告
- 謝志杰
- 被告
- 上泉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劉月琴
- 被告
- 尤嘉祥
- 被告
- 前2 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