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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謝志杰
被告
上泉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劉月琴
被告
尤嘉祥
被告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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