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13號
- 原告
-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雅
原告與被告圓富登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
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12萬4,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上開已繳
之金額,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