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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47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方筱雅
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被告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複代理人
吳晉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5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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