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47號
- 原告
- 方筱雅
- 訴訟代理人
- 李奇哲律師
- 被告
-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賢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翰
- 複代理人
- 吳晉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5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