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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 原告
    方筱雅
  • 被告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47號 原 告 方筱雅 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被 告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複代理人 吳晉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6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5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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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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