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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47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王凱俐

上訴人
即被告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方筱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8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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