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極光美學館即黃馨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429號 原 告 極光美學館即黃馨瑩 原告與被告丰采造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