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429號
- 原告
- 極光美學館即黃馨瑩
原告與被告丰采造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
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簡字第429號
原告與被告丰采造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
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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