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467號
- 原告
- 洪大維
- 原告
- 洪松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宜蔚律師
原告與被告大鴻汽車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簡字第467號
原告與被告大鴻汽車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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