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46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洪大維
原告
洪松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被告
大鴻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7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業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 許雁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