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劉裕斌
- 原告好日子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473號 原 告 好日子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裕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謝政宇、汪佩璇、鐘宇平、陳怡汎、黃聲超、郭毓濬、丁睿緹、陳思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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