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473號
- 原告
- 好日子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裕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謝政宇、汪佩璇、鐘宇平、陳怡汎、黃聲超、郭毓濬、丁睿緹、陳思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