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王凱平

  • 當事人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栢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525號 原 告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訴訟代理人 羅一傑 被 告 栢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七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以人力派遣業務為營業,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向原告表示位在新北市三重區德厚街等工地有人力派遣需求,經原告報價後,由被告協理完成簽認(下稱系爭契約)。原告依系爭契約自112年7月21日起至112年10月16日止 ,陸續派遣工人至指定工地以供調度,惟被告共積欠點工報酬共新臺幣11萬7390元遲未清償。為此,爰依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報價單、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派工暨報酬計算明細表、統一發票、請款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場或具狀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點工報酬及法定遲延利息之給付,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楊家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