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黃宇勝即新色彩油漆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4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趙健揚 被 告 黃宇勝即新色彩油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宇勝即新彩色油漆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宇勝即新色彩油漆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