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4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趙健揚
- 被告
- 黃宇勝即新色彩油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宇勝即新彩色油漆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宇勝即新色彩油漆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